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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營與管理》: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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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權是指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的權利。

  其中,占有他人不動產而享有使用收益權利的一方為典權人,收取典價而將自己的不動產交典權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為出典人;作為典權客體的不動產稱為典物;典權人為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動產而付出的代價稱為典價。典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一種為基于法律行為取得,包括依典權的設定取得和依典權的讓與取得。

  依設定取得典權是指雙方當事人達成設定典權的協(xié)議而成立典權,依讓與取得典權是指典權人將典權讓與他人,該他人因此讓與行為而取得典權。另一種方式為基于其他事實的取得,主要為基于繼承而取得典權。典權的期限,又稱典期,是阻止出典人回贖典物的期限。在典期內,出典人不得回贖,在典期屆滿后,出典人行使回贖權,則典權歸于消滅。典權的期限有約定和未約定兩種。約定期限即當事人自行約定典期,在此期限內典權人不得回贖。典權的約定期限不宜過長或過短,一般規(guī)定最長為三十年;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的,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做絕賣的條款。未約定期限則出典人可以隨時行使回贖權依原典價回贖典物。但是,未約定期限并非無期限,出典后三十年不回贖的則為絕賣,即典權人取得典物的所有權。

責任編輯: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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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11 10:39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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