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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基本制度與政策輔導:房地產(chǎn)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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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產(chǎn)抵押是擔保債權債務履行的手段。房地產(chǎn)抵押合同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為了保證債權債務的履行,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xié)議,是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債權債務的主合同無效,抵押這一從合同也就自然無效。房地產(chǎn)抵押是一種標的物價值很大的擔保行為,法律規(guī)定房地產(chǎn)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必須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房地產(chǎn)抵押合同一般應載明下列內(nèi)容:

 ?。?)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住所;

 ?。?)被擔保債權種類、數(shù)額;

 ?。?)抵押房地產(chǎn)的處所、名稱、狀況、建筑面積、用地面積以及四至、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等;

  (4)抵押房地產(chǎn)的價值;

  (5)抵押房地產(chǎn)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責任以及意外損毀、滅失的責任;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擔保的范圍;

 ?。?)違約責任;

 ?。?)爭議解決的方式;

 ?。?0)抵押合同訂立的時間與地點;

  (11)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物須保險的,當事人應在合同中約定,并在保險合同中將抵押權人作為保險賠償金的優(yōu)先受償人。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房地產(chǎn)的歸債權人所有。

  抵押權人需在房地產(chǎn)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出借或者改變抵押物用途的,應在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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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13 10:24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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