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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第六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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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房地產抵押登記

  規(guī)定

  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而非抵押合同簽訂時

  當事人應在抵押合同簽訂后30日內辦理登記

  抵押登記部門

  房地合一-房地產管理部門

  地上無定著物的出讓土地使用權抵押-土地管理部門

  辦理抵押登記所需的文件

  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抵押登記申請書

  抵押合同

  權屬證明

  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抵押當事人認定的抵押價值書面協(xié)議

  ·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

  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記機關審查的主要內容

  抵押物是否符合準許抵押的條件

  抵押物是否已經抵押

  抵押人提供的房地產權利證明文件與權屬檔案記錄內容是否相符

  33. 最高額抵押權

  概念

  是為將來發(fā)生的債權提供擔保,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做擔保,最高債權額是確定的,但實際發(fā)生額不確定,是為擔保將來債權的履行雙方協(xié)議確定的擔保的最高數額。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的處理

  當事人同意的,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有約定的除外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xié)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它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有下列情況之一,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新的債權不可能發(fā)生

  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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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11 11:36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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