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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建設法規(guī)復習要點: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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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問】李某向張某借款1萬元,一直無力償還。后李某在一施工單位工作時死亡,施工單位口頭答應給付15萬元。李某家屬多次催要,施工單位卻以各種借口不予支付,則下列關于張某行使代位權的說法中,錯誤的有(  )。

  A.張某可以李某的名義對施工單位行使代位權
  B.張某可以自己的名義對施工單位行使代位權
  C.因李某家屬已多次催要,故張某不能行使代位權
  D.因該借款對張某沒有造成太大損害,故不得行使代位權
  E.因該賠款的專屬性,故張某不能行

  【回答】學員xuemei0539,您好!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因為死亡賠償金具有人身專屬性,所以不能行使代位權。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解釋一第十二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問題所屬科目:二級建造師——建設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

責任編輯:莫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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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26 10:13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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