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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輔導資料:解除施工合同的條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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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施工合同的條件問題

  1.發(fā)包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條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發(fā)包人可請求行使解除權:

 ?。?)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fā)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已經完成的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2.承包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條件

  發(fā)包人具有下列情況之一,承包人可請求行使解除權: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xié)助義務的;

  (4)合同解除后發(fā)包人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泛普軟件-工程項目管理系統(tǒng)/行情況和合同性質,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解除,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以及糾紛解決條款的效力。

  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質量合格的,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已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按以下處理:

 ?。?)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fā)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修復后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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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27 10:0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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