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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考試安全生產法課程講義(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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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責任

  1、責任主體

  事故發(fā)生單位

  事故發(fā)生單位有關人員

  有關政府、部門工作人員

  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

  2、處罰規(guī)定

 ?。?)行政處罰

  設定了資格罰、財產罰和治安管理處罰三種形式。

 ?、儋Y格罰

  對事故發(fā)生單位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

  對事故發(fā)生單位的有關人員,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zhí)業(yè)資格、崗位證書;

  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對提供虛假證明給事故發(fā)生單位的中介機構,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zhí)業(yè)資格。

 ?、谪敭a罰

  規(guī)定對事故單位的最高罰款可達500萬元;對事故單位的責任人最高罰款是其上一年的年收入。

 ?、壑伟补芾硖幜P

  主要針對阻擾事故調查行為的行政處罰。

 ?。?)刑事處罰

  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的刑事責任主要涉及以下《刑法》中設定的罪名:

  “瞞報、謊報事故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

  “妨礙公務罪”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罪”

  對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罰規(guī)定(其余處罰規(guī)定略):

  事故發(fā)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fā)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嚴重違法行為包括:(多選)

  (1)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2)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3)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4)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5)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6)事故發(fā)生后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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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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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31 11:53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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