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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一章重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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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抵押的生效(兩大類)

  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土地使用權、房地產、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等

  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其它財產,可自愿辦理登記

  20. 抵押的效力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抵押期間轉讓抵押物要告知所有方,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要求抵押要提供相應的擔 保,不提供擔保的,不得轉讓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應提前清償債權或向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1. 抵押權的實現

  清償

  債務屆滿,可協(xié)議將抵押物折價、拍賣或變賣來償還

  協(xié)議不成,抵押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變賣后,價款超過債權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同一財產設定多重抵押的處理方法

  抵押合同均登記生效的,按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未登記的,按合同生效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按債權比例清償

  抵押物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22. 質押

  分類

  動產質押(種類無限制)

  權利質押

  可以質押的權利

  票據類

  股票類

  可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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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06 09:5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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