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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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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的主要內容?

 行政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出裁決,應當出具裁決書。
  裁決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三)裁決的依據(jù)、理由;
  (四)根據(jù)行政裁決申請需要裁決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五)告知當事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復議期限、起訴期限;
  (六)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名稱、裁決日期并加蓋公章;
  行政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一)發(fā)現(xiàn)新的需要查證的事實;
  (二)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jù)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
  (三)作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需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裁決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中止的情況。
  中止裁決的因素消除后,恢復裁決。中止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發(fā)布:2007-07-23 10:57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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