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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管理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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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控制的主要條款內容:缺陷責任與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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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保修的原則(第15.1款)

在工程移交發(fā)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產生的質量缺陷,承包人應承擔質量缺陷責任和保修義務。缺陷責任期屆滿,承包人仍應按合同約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擔保修義務。

2)缺陷責任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但該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單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該單位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開始計算;發(fā)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責任期自工程轉移占有之日起開始計算(第15.2.1項)。

3)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的缺陷或損壞致使工程、單位工程或某項主要設備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則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延長缺陷責任期,并應在原缺陷責任期屆滿前發(fā)出延長通知,但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能超過24個月(第15.2.2項)。

4)任何一項缺陷或損壞修復后,經檢查證明其影響了工程或工程設備的使用性能,承包人應重新進行合同約定的試驗和試運行,試驗和試運行的全部費用應由責任方承擔(第15.2.3項)。

5)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于缺陷責任期屆滿后7天內向發(fā)包人發(fā)出缺陷責任期屆滿通知,發(fā)包人應在收到缺陷責任期滿通知后14天內核實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復義務,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發(fā)包人有權扣除相應金額的維修費用。發(fā)包人應在收到缺陷責任期屆滿通知后14天內,向承包人頒發(fā)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第15.2.4項)。

6)保修責任(第15.4.1項)

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具體分部分項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內,承包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發(fā)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轉移占有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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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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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10 09:43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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