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管理系統 | OA系統 | ERP系統 | 工程項目管理軟件 | 裝飾管理系統 | 簽約案例 | 購買價格 | 在線試用 | 手機APP | 產品資料
X 關閉
項目管理系統

當前位置:工程項目OA系統 > 建筑OA系統 > 項目管理系統

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復習資料——行政處罰的一般規(guī)定

申請免費試用、咨詢電話:400-8352-114

  1.決定行政處罰的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處罰前的告知義務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3.當事人的權利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責任編輯:粥粥

  更多推薦:

  ·2015年安全工程師報名匯總

  ·2015安全工程師備考經驗交流

  ·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歷年真題及答案解析

發(fā)布:2007-07-31 10:04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相關文章:

泛普項目管理系統其他應用

項目管理工具 禪道項目管理軟件 夢龍項目管理軟件 微軟項目管理軟件 裝飾管理系統 裝修預算軟件 項目計劃軟件 項目進度管理軟件 軟件項目管理工具 材料管理軟件 工程項目管理軟件系統 項目管理系統 施工管理軟件 建筑工程項目管理軟件 工程管理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