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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采購合同管理第五章命題點:招標投標爭議行政復議決定的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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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爭議行政復議決定的作出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gòu)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jīng)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下列規(guī)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nèi)容適當?shù)?,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定期限內(nèi)履行。

被申請人不按照規(guī)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jù)、依據(jù),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jīng)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 日。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發(fā)布:2007-08-06 17:27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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