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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復習資料:我國代位權制度的基本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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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3月1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3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已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這表明代位權制度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終于得到了確立,使代位權制度從以往學者的理論中走進了社會生活。

  過去,我國民法未就債權人代位權加以規(guī)定,代位權訴訟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亦未被認可。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三百條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zhí)行人的申請,通知第三人向申請執(zhí)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zhí)行。”這種關于“代位執(zhí)行制度”的規(guī)定可以說是使債權人代位權在強制執(zhí)行實踐中率先得以運用。此后,隨著理論界對代位權研究的逐步深入與成熟,以及現實生活中為債權人提供更加周密而細致的保護的迫切需要,1999年3月1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首次在立法上正式確立了債權人代位權。該法第73條明確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已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為了將這一原則性規(guī)定進一步細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一條至二十二條又對代位權訴訟的具體運作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其第二十條明確規(guī)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我國現行法律規(guī)定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不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替?zhèn)鶆杖酥苯酉騻鶆杖说膫鶆杖耍ǖ谌耍┬惺箼嗬臋嗬?/p>

責任編輯:駱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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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12 10:54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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