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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項目管理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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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講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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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Z202060違約責任

  2Z202061掌握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二、承擔違約責任的基本形式

  《合同法》第107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重點解析:

  1.應該準確掌握這三大類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2.對于第110條的可以不繼續(xù)履行的特殊情形要掌握。

  3.要對如何確定損失賠償額的范圍好好掌握。損失賠償額除包括實際造成的損失外,還包括預期可得利益(即通常人們理解的間接損失)。這里要注意應當是有違約方預見而不是由守約方預見。預見的時間應是合同訂立時。

  三、違約金與定金

 ?。ㄒ唬┻`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訂立后約定因一方違約而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違約金可分為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

  《合同法》第114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重點解析:

  1、注意該條第2款的表述細節(jié):“低于”的可予以“增加”;而只有“過分高于”的才可以“適當減少”

  2、第3款的內(nèi)容注意結(jié)合工程實例掌握。例如,承包商進度滯后,業(yè)主按合同約定要求承包商承擔延期違約金的同時,可要求承包商繼續(xù)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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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26 14:0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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