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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項目管理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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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工程師考試基礎理論與相關法律法規(guī)輔導(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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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包括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和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

  272、財產所有權的消滅:所有權轉讓;所有權拋棄;所有權客體消滅;所有權主體的消滅;所有權因強制程序而消滅;

  273、債的發(fā)生根據: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

  274、債的擔保: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275、民法通則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拆訟時效期間為2年。對于下列拆訟,其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示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產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合同法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或者申請仲裁的,其拆訟時效為4年;

  276、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原則;

  277、合同形式: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合同書、信件、數據電文);其他合同形式;

  278、要約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內容具體確定;表時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接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79、要約不得撤消的情形: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消;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消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280、要約的失效: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消要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281、合同的主要內容:當事人的名稱或性名及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的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282、合同的有效條件: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的內容合法;合同的內容確定、可能;

  283、三種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代理權人以他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284、無效合同的情形:一方以欺詐、協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285、可變更可撤消合同特征:可撤消合同的效力取決于撤消權人;可撤消合同在未被撤消前有效;可撤消合同一旦撤消自始無效;

  286、構成可變更可撤消合同的條件:因重大誤解定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示公平的合同;欺詐、協迫的合同;

  287、對因履行無效合同和被撤消合同而產生的財產后果應當依法進行如下處置: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賠償損失;追繳財產,收歸國有;

  288、合同履行的原則:全面適當履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289、全同履行的一般規(guī)則: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執(zhí)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90、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執(zhí)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規(guī)定履行;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在地履行;

  291、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292、合同履行的特殊規(guī)則:價格調整;代為履行;提前履行;部分履行;

  293、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權:同時履行抗辨權;后履行抗辨權;不安辨權權;

  294、合同法規(guī)定,應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合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yè)信譽;有喪失或有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95、合同法規(guī)定了三種不得轉讓的債權:根據合同性質不可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296、合同終止的幾處情形: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解除;債務相互抵消;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債務同歸于一個人;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297、合同解除的條件:約定解除的條件(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法定解除的條件(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98、合同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頷;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99、違約責任有以下主要特征:以有效合同為前提;以違反合同義務為要件;可由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約定;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

  300、違約責任構成要件:違約行為客觀存在;抗辯事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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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01 10:41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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