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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qū)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委,北京市規(guī)劃委員會、計劃單列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有關行業(yè)學(協(xié))會,有關單位:
為加大我國建筑結構技術領域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和落后技術的限制與禁止使用的工作力度,提高建筑結構技術領域的管理、設計和施工技術水平,根據(jù)《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第109號令)和《建設部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細則》(建科[2002]222號文)的規(guī)定,建設部擬以“建設部公告”形式向全國發(fā)布推廣應用新技術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術公告,現(xiàn)就征集技術公告建議案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次征集的技術公告建議案的重點為多層、小高層、高層的住宅結構技術,技術成熟的公共建筑結構技術也可提出建議案;
二、技術公告建議案提出的推廣應用的技術(或產品)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重點實施技術領域技術公告和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的要求;
2.通過科技成果鑒定、評估和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鑒定時間一般在一年以上;
3.具備由申報單位編制實施或國家發(fā)布的且在工程應用中必要的技術標準、規(guī)范、規(guī)程、工法、操作手冊、標準圖、使用維護管理手冊或技術指南等完整配套且指導性強的標準化應用文件;
4.技術先進、成熟、輻射性強,適合在全國或較大范圍內推廣應用;
5.申報單位必須是成果持有單位且具備較強的技術服務能力;
6.沒有成果或其權屬的爭議。
三、征集到的建議案經(jīng)專家論證并由建設部審定發(fā)布后,將作為全國建筑結構技術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術的工作依據(jù)。對技術公告發(fā)布的限用和禁用技術,施工圖設計審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和質量監(jiān)督部門應將其列為審查內容;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凡違反技術公告應用禁用或限用落后技術的,視同使用不合格的產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驗收、備案;違反技術公告并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依據(j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實施單位進行處罰。
此項工作委托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負責技術論證的組織工作。請按要求盡快組織有關單位認真研究和提出技術公告建議案(格式見附件),于2002年12月25日前將所提建議案和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技術或設備、儀器簡介以及典型工程實例介紹等有關材料寄至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結構所。
聯(lián)系人及電話:
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地基所
趙基達 010-84272233-2531、2391
地 址:北京市北三環(huán)東路30號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結構所(100013)
建設部科學技術司
倪江波、俞德寅、丁洪濤 010-68393282、68393823
附件:建筑結構領域技術公告建議案表
建設部科學技術司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