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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辦公廳:
你局環(huán)辦函〖1999〗14號函送來的《關于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情況的報告(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附件一)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附件二)收悉,經(jīng)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對第一階段成績的基本評價
附件二第一句提到“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第一階段的任務已基本完成”。附件一第3頁第二段第3行指出,1998年底完成的工作包括“建設33座城鎮(zhèn)污水處理廠” ;第9頁倒數(shù)第10行指出“33座城鎮(zhèn)污水處理廠還有28座尚未動工”。我們認為,兩者之間的差距較大,可否將“已基本完成”改為“部分完成”,請再斟酌。
二、附件一第7頁,倒數(shù)第9、10兩行的“建設部……”改為“建設部加強了對兩省一市列入《計劃及規(guī)劃》的城鎮(zhèn)污水處理工程的監(jiān)督檢查和指導,1998年召開了‘三河三湖’流域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建設工作會議,成立了‘建設部三河三湖流域治理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先后三次組織檢查組對淮河、太湖流域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進度、工程質(zhì)量地方資金的落實情況進行了檢查。1999年2月再次召開了太湖、淮河、滇池流域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建設座談會,部署了今年各流域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建設工作。”
三、 在附件一第9頁第三部分“存在的問題”,建議增加一個問題“(四)建設資金不落實是城鎮(zhèn)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最大的障礙。 按照溫家寶副總理提出的1:2:3的比例,1998年得到財政債券太湖、淮河流域污水處理項目中央補助部分均沒有達到溫副總理的要求,地方自籌資金落實也不好。1999年和今后幾年要啟動的項目資金的1:2:3中的‘1’仍然沒有落實?!?相應地在附件二第14頁第六部分前面增加一句“國務院將千方百計按照溫家寶副總理的指示, 落實中央在l:2:3中,應負擔的‘1’,如果今年國家能夠安排債券,將按照1:2:3的比例優(yōu)先安排太湖流域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資金,而省及省以下政府必須落實應負擔的‘2’”。
四、根據(jù)《水污染防治法》的規(guī)定,“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必須用于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因此建議將第10頁到數(shù)第9行“…, 保證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對已完工的城鎮(zhèn)污水處理廠逐步實行企業(yè)化管理。改為“…,以保證污水處理設施的部分建設資金和正常的運行費,對已完工的城鎮(zhèn)污水處理廠實行企業(yè)化管理”。
相應地將第14頁到數(shù)第12行“…,保證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對已完工的城鎮(zhèn)污水處理廠逐步實行企業(yè)化管理。改為“…,以保證污水處理設施的部分建設資金和正常的運行費,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推進城市污水處理廠經(jīng)營管理體制的改革,對已完工的城鎮(zhèn)污水處理廠實行企業(yè)化管理,并逐步過渡到公司制,有條件的城市可以對污水處理廠實行特許經(jīng)營,逐步引入競爭機制,…”。
五、建議第14頁到數(shù)第14行“國務院各行業(yè)主管部門…”,改為“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等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六、根據(jù)溫家寶副總理關于“治理太湖流域水污染的決心不能動搖,目標不能改變,期限不能延長,要求不能降低”的指示精神,建議將第14頁第13行“需要調(diào)整的部分項目,應上報國務院批準”刪掉。
以上意見請在進一步修改中考慮。
建設部城市建設司
一九九九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