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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方以施工方違約作為拒付工程款抗辯的工程價款結算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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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設方以施工方違約作為拒付工程款抗辯的工程價款結算問題

  司法實踐中,即便在合同對工程造價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建設方也常常會以施工方違約提出拒付工程款的抗辯。對于實踐中遇到的以下主要問題,應區(qū)別不同情況處理:

  1.關于建設方以工程質量作為拒付工程款抗辯的工程價款結算。這一問題在建筑工程結算中較為普遍。實踐中的主要問題一是關于建設方能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以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拒付工程款。雖然一般理論認為,合同一方出現未履行、拒絕履行、遲延履行和不適當履行的情形,對方可以依《合同法》第66條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在建設工程結算糾紛中,能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應認真審查合同的約定。通常情況下,在合同中雙方既約定了按工程進度撥付工程款,余款在工程竣工結算時一并結清,又約定了工程的保修條款。但有關質量保修的條款對工程款的支付未作限制給付的約定??梢?,此類合同對工程款的支付與工程保修未作同時履行之約定,而是約定了先后履行的順序。因此,不符合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建設方應支付工程款并承擔違約責任。至于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一般采用依約由施工方承擔維修、修繕等責任并承擔其他違約賠償責任解決。二是建設方關于質量的抗辯,應作為反訴還是反駁的問題。這一問題直接關系到施工方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依據對《民事訴訟法》及法理的理解,此類案件的反訴須是主張方提出旨在抵銷或吞并對方關于給付工程款的請求。如果僅以工程質量存在問題主張拒付工程款的,應認定為反駁。因此,依照前述理由,在采用通常性約定的合同情形下,建設方的反駁性抗辯顯然不能得到支持。反之,如果建設方的主張為反訴性質,則可能引起反訴程序的啟動,并根據其提供的證據、庭審質證、認定事實等情況,作出裁判。需注意的是,實踐中普遍存在著建設方提出的反訴性質的主張不明確、不具體的問題,往往僅表述為由于存在質量問題,不同意按施工方提出的數額支付工程款。對此,法院應行使釋明權,告知其可提出明確的反訴請求,不提出的,對其主張視為反駁。行使釋明權時,要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嚴禁行使有傾向性的釋明權。三是對建設方未經驗收即將工程投入使用后,又以質量存在問題為由拒付工程款的處理。按現行法規(guī)規(guī)定,工程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后的質量問題由建設方承擔。對這一規(guī)定,不能機械地對待,應當在區(qū)分質量問題具體情況的基礎上,公平合理地處理。實踐中,建設工程質量問題主要分為兩類,即一般隆的問題和基礎、結構性的問題。一般性的問題為可見性的、淺表性的;基礎、結構性的問題為隱蔽性的、潛在性的。常規(guī)情況下,建設方在投入使用工程時對于已存在的一般性質量問題即明知,其投入使用工程的行為即是對要求施工方履行維修義務的權利的放棄。況且,此類質量問題亦可因建設方的使用而造成,責任難以區(qū)分,因此,建設方以工程存在這類質量問題拒付工程款的抗辯不能得到支持。相反,對于基礎、結構性的問題,建設方在投入使用工程時難以發(fā)現,亦不易因使用而造成,如確系施工方的責任,建設方又提出反訴主張的,應據實裁判。

發(fā)布:2007-07-23 11:06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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