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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嚴格征收管理土地成交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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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fā)出通知,明確土地成交價款是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取得的非稅收入,應當區(qū)別對待,嚴格征收管理。 

  通知指出,契稅、耕地占用稅等稅款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對應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分別繳入地方國庫,不得與土地成交價款混庫。由市縣人民政府作為用地申請人繳納耕地占用稅的,所需繳納的稅款可以通過土地出讓支出預算予以安排;已繳稅款在土地出讓時計入土地出讓底價,不得在土地成交價款外單獨收取。由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所標明的建設用地人繳納耕地占用稅的,所繳稅款不列入土地成交價款。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為征收土地、進行土地前期開發(fā)、開展土地出讓已繳納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一律納入土地出讓底價,不得在土地成交價款外單獨收取。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繳納上述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可以通過土地出讓支出預算予以安排。由土地受讓人承擔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登記費等一律在土地成交價款之外單獨收取,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對應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繳入國庫,不得與土地成交價款混庫。

  通知指出,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出讓土地而向中介機構支付的各種經營服務性成本費用,如土地評估費、交易服務費、公告費等,一律納入土地出讓底價,不得在土地成交價款之外另行收取。上述費用可以通過土地出讓支出預算予以安排。

  土地受讓人向中介機構支付的經營服務性費用,不得與土地成交價款一并收取。

  通知要求加強土地成交價款管理,規(guī)范相關資金繳庫行為,避免土地成交價款和相關稅款、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收入混庫。

摘自《經濟日報》2010.05.05 記者 孫勇

    發(fā)布:2007-07-21 12:06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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