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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質[2004]16號
各省、自治區(qū)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貫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確保市政公用工程設計質量,我部組織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主編單位)等單位編制了《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guī)定》,經(jīng)審查,現(xiàn)批準頒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文件組成及深度》同時廢止。
附件: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