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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造價工程師《理論與法規(guī)》專家輔導(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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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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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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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轉讓是合同變更的一種特殊形式,它不是變更合同中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而是變更合同主體。

  1. 債權轉讓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并列出了三種不得轉讓的債權:①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②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③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若債權人轉讓權利,債權人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除非經受讓人同意,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

  2. 債務轉讓

  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才能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

  3. 債權債務一并轉讓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處理,適用上述有關債權人和債務人轉讓的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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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30 12:45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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