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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企業(yè)評標特殊情況處理、中標確定及質疑投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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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情況處置程序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fā)生分歧或者評審結論有異議需表決的,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一. 廢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項目將予以廢標:

  1)在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后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

  2)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條件的供應商不足3家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使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供應商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按一家供應商計算。

  3)出現(xiàn)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4)供應商的報價均超過采購預算的;

  5)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6)法律、法規(guī)及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二. 確定中標人及中標公告

  1.1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標報告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按順序確定中標人。中標候選人并列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技術指標優(yōu)劣順序排列,確定中標人;

  2.采購人確定中標人后,采購代理機構將在發(fā)布招標公告的同一媒體發(fā)布中標公告。

  3.中標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人名稱、地址和中標金額,主要中標標的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單價、服務要求以及評審專家名單。

  三、詢問和質疑

  1、詢問

  供應商可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就招標文件的內容依法提出詢問,具體按招標公告中載明的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方式以電話或書面(電子郵件等)方式與采購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聯(lián)系。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將在收到詢問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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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質疑

  3、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質疑。供應商應在法定質疑期內一次性提出針對同一采購程序環(huán)節(jié)的質疑。

  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

  (1)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2)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huán)節(jié)結束之日;

  (3)對中標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3.1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

  3.2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接收質疑函的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詳見本招標文件 “供應商須知附表”中載明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聯(lián)系方式和聯(lián)系人。

  3.3 依據(jù)《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供應商可以委托代理人進行質疑和投訴。其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具體權限、期限和相關事項。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供應商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并加蓋公章。

  代理人提出質疑和投訴,應當提交供應商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3.4 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3.5 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招標文件的,可以對該文件提出質疑。對招標文件提出質疑的,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

  3.6 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提交質疑函和必要的證明材料。質疑函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供應商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編、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電話;

  (2)質疑項目的名稱、編號;

  (3)具體、明確的質疑事項和與質疑事項相關的請求;

  (4)事實依據(jù);

  (5)必要的法律依據(jù);

  (6)提出質疑的日期。

  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供應商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蓋章,并加蓋公章。

  3.7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質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對中標、成交結果構成影響的,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認為供應商質疑成立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1)對采購文件提出的質疑,依法通過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標文件后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否則應當修改招標文件后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2)對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的質疑,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shù)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候選人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中標候選人;否則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3.8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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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26-01-19 15:01:03    編輯: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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